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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中应慎用他人标识
2024年06月07日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门店招牌通常是指商店、店铺、档口以及柜台的招牌,常见表现形式为牌匾。其主要作用是标示经营者及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标识,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一是投诉人在投诉的被侵权商品或服务上有商标权;二是被投诉人在牌匾中存在对他人标识的商标性使用,使其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首先,要排除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使用他人标识未直接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次,是对经营者的来源产生误导,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使人误认为经营者与他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侵权是不正当竞争关系中的一种。在牌匾中使用他人标识,往往同时伴随着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包括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二者竞合和二者并存四种情况。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分析在牌匾中使用他人标识的风险。
  一、独立的商标侵权
  某手机维修店未经许可在牌匾中单一使用商标,牌匾中无其他店名或商标。首先,确定商标在第37类计算机维修服务上,拥有商标专用权;其次,该店牌匾上仅有标志,已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存在消费者对维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该手机维修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某手机维修店未经许可在牌匾中使用包含商标在内的多个手机品牌,且牌匾中使用了自己店名。若不能证明该手机店使用该商标属商标性使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而单纯地是为了起到“告知可以维修哪些品牌”的作用,那么该手机维修店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独立的不正当竞争
  某手机销售店未经许可在牌匾中使用商标,且其销售的苹果手机经鉴定为真品。笔者认为,该行为不存在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但可能致使消费者对经营者来源产生误导,属牌匾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机构认为,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笔者认为,如此认定与商标法的立法本义相悖。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本案中销售商品的来源确系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经营手机所提供的销售服务,即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并不存在于商标注册的分类表中,苹果公司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认定侵权行为于法无依
  某手机销售店未经许可在牌匾中使用商标,其销售的手机均为除苹果以外的其他品牌手机,且经鉴定为真品。笔者认为,此案例为上一案例情形的特殊表现,能够进一步证明,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准确。该手机店未销售苹果手机,即使牌匾中使用了商标,消费者也不会将诸如三星、小米、华为等品牌手机误认为苹果手机,仅可能致使消费者对经营者来源产生误导。 
  三、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
  某手机销售店未经许可在牌匾中使用商标,且其销售的苹果手机经鉴定属商标侵权商品。笔者认为,该行为属于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与牌匾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
  四、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存
  某装修公司未经许可在牌匾中使用“京东居家”商标,同时在其装修建材销售区域商品标签中使用“京东居家”标识,且所销售建材均为知名品牌商品。因京东公司在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上,拥有“京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其在牌匾上使用“京东居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该装修公司在建材销售区域商品标签中使用“京东居家”标识之行为,鉴于京东公司在批发零售服务上,没有商标专用权,该行为仅易使消费者对建材经营者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该建材销售门店与京东公司有一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该装修公司之行为属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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