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12-11 15:48:02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贞,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维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株洲市石峰区樟树下三村中南林学院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30921198406077428,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季,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维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泰安里15号,身份证号码:43010419780309201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人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44号华盛商厦负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刘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异,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力。
原告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株洲市人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季、李贞和被告代理人刘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加加”是原告使用在味精商品上近十年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321453。2002年原告为了提高品牌对消费者的认知度,推出了“加加+拼音+图形”商标,并于2003年8月28日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236518。“加加”和“加加+拼音+图形”商标经过原告持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已产生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在2001年和2004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1年“加加”味精被授予产品质量免检资格,并在2001年-2007年期间获得各项荣誉。200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有“加加+拼音+图形”商标的瓜子,该商标与原告使用在味精上的商标基本一致。原告认为,原告使用在味精上的“加加”和“加加+拼音+图形”商标已在我国驰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加工过的瓜子上使用“加加+拼音+图形”商标的行为淡化了原告商标的驰名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认定原告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味精上的“加加”文字和“加加+拼音+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株洲市人人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加工过的瓜子上使用“加加+拼音+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被告辩称:我方在加工的瓜子上标识“加加+拼音+图形”商标,是合理使用。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在同类和似近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才属侵权。而我公司加工的瓜子属于第29类商品,而原告使用该商标的味精属于第30类商品,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加加+拼音+图形”商标在味精上使用,虽然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没有构成驰名。原告要求我方赔偿1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使用的“加加+拼音+图形”商标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不够成竞争,且被告方加工的瓜子数量并不是很大,故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若确属侵权,我方可以停止使用“加加+拼音+图形”商标。
原告就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下列三部分证据:
第一部分: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
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原告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营业范围等内容
证明对象: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原告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及历次注册变更情况
证明对象: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3、加加注册商标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证据来源:国家商标局
证据内容:原告对“加加”及“加加JIAJIA及图”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和范围
证明对象:原告享有“加加”及“加加JIAJI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部分:原告使用在味精上的“加加”及“加加JIAJIA及图”注册商标构成驰名的证据:
4、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2001年)
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原告使用在调味品、味精上的“加加”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2004年)
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原告使用在酱油、醋、调味品上的“加加”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湖南名牌证书(2004年)
证据来源: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证据内容:“加加牌味精”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国家食品工业重点企业证书
证据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证据内容:原告获得2002-2007年度“国家食品工业重点企业”称号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8、全国质量信誉保障产品证书
证据来源:中国产品质量信誉网
证据内容:原告加加牌酱油、味精系列产品获得“全国质量信誉保障产品”称号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9、关于认定“加加JIAJI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与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证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证据内容:原告使用在第30类酱油商品上的“加加JIAJI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加加酱油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0、中国调味品协会2008年3月26日证明
证据来源:中国调味品协会
证据内容:加加牌酱油、味精系列产品销量在中国调味品行业统计中居第二位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1、湖南省调味品协会证明
证据来源:湖南省调味品协会
证据内容:加加产品在省内调味品行业位居榜首,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2、各级领导视察原告的照片
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视察、题词的情况
证明对象:“加加”商标在各级领导人中的知名度
13、“加加”味精全国总经销销售网络分布名单及相关资料
证据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