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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86号

2010-08-15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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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86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然,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中国政法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8号-2。

   被告郝鹏,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6号。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诉被告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然,被告郝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美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是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