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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005号

2010-08-15 21: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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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高民终字第1005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革欣,男,36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长沙市东区鲇鱼套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35(凤龙宾馆415416)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明君,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英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东路甲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芸,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马王堆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