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
通知
各商标代理组织会员: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总局商标局和我会多方沟通、努力,商标代理组织广为关切的商标规费代收费是否纳税问题已在该通知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四款第5项中予以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商标代理组织会员认真学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