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代收代缴商标规费
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建议函
各相关会员单位:
近期,我会接到商标代理组织会员反映,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商标代理组织将就代收代缴的商标规费缴纳增值税。而此前,代收代缴的商标规费按相关规定在营业税征收时是能抵扣的,商标代理组织代收代缴的商标规费不用缴税。商标代理组织担心《通知》于8月1日起执行后,将使自己增加较大的税负支出。
针对上述情况,我会有关人员日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反映以上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在听取了我会人员介绍情况后,负责此事的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的官员介绍:
1.《通知》于8月1日起执行后,商标代理组织将就其代收代缴的商标规费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
2.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9月10日和9月18日分别颁布《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北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北京市财政对于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在内的企业因代收代缴行政规费多缴纳的增值税按季度实施财政补贴。
据此,我会建议:
1.北京市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依据上述2个文件,按时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2.据了解,上海市也出台了同样政策。其他地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可参照北京、上海的上述规定,向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寻求财政扶持。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
3. 关于受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通知
中华商标协会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