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要闻

商标审查审理典型案例丨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保护国家战略工程名称——第76166851号“玄度时空云”商标异议案

2026-10-27 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 网络广播服务; 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76166851号“玄度时空云”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5.jpg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玄度时空云” 是基于国家“东数西算”战略的时空大数据云中心系统工程。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服务品质等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使公众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玄度时空云”是基于国家“东数西算”战略的时空大数据云中心系统工程,是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和算力高效调度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服务品质等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二、案件评析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项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标志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标志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作了超出商品或者服务固有属性、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表达。其本质在于标志传递的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状态之间存在实质性不一致。“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中的“误认”,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属性产生认知偏差,具体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原料、功能效用、工艺技术等属性的错误认知。仅有标志带有欺骗性,尚不满足该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只有当欺骗性表达足以导致公众误认,方可适用该项规定予以规制。判断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制的情形,应以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与认知水平为基础,结合标志的构成要素和固有含义,以及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固有属性来综合认定。如果标志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具备的属性进行了明示性或暗示性的表达,且该表达足以导致具备普遍认知能力和水平的公众产生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原料、功能效用、工艺技术等属性的错误认知,则该标志落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制范围。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义务。《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维护商标承载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禁止商标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来源产地等作出超出固有属性、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表述,避免公众产生基于错误认知的消费行为。申请人在商标选择和设计时,应注意避免在标志中使用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功能、原料、技术等固有属性不一致的描述性文字,充分评估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实际属性的匹配度,提前规避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法律风险。

回归本案,被异议商标为“玄度时空云”,而“玄度时空云”是一项基于国家“东数西算”重大战略的时空大数据云中心系统工程,是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和算力高效调度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该工程旨在建设一张全国范围内的时空大数据服务网格。该名称具有明确的公共属性和官方背景指向性,公众易将其与国家背书的权威性、公信力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 类“电视播放;网络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与“玄度时空云”工程的核心功能(时空大数据云中心)存在一定关联。若允许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公众可能误认为该服务由国家战略工程直接提供或授权,服务品质、技术能力获得国家层面的保障,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玄度时空云”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安全性产生超出实际情况的联想,认为其具备国家工程级别的品质保障,从而对服务品质产生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机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未经授权易导致公众误认”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典型适用情形。本案中,“玄度时空云”作为国家战略工程名称,属于“具有特定指向性的公共领域标志”,未经授权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竞争性服务上,属于上述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国家战略工程公共属性与权威性的典型案例。国家战略工程是服务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系统性工程,其名称、标志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和官方背景指向性。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将此类名称注册为商标,可防止私人主体通过商标独占行为“搭便车”,避免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维护国家战略工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通过“欺骗性”要件区分私权领域的商标权与公共领域的名称权,避免私人权利对公共资源的不当侵占,彰显商标审查的价值导向与社会功能,其根本意义在于让商标回归“区分来源”的本质,让公信力回归公共利益,让商业竞争回归诚实信用的法治轨道。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来源:《中华商标》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