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章推介
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保护国家战略工程名称——第76166851号“玄度时空云”商标异议案
作者:李勇、李晓婧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是维护国家战略工程公共属性与权威性的典型案例。通过“欺骗性”要件区分私权领域的商标权与公共领域的名称权,避免私人权利对公共资源的不当侵占,彰显商标审查的价值导向与社会功能,其根本意义在于让商标回归“区分来源”的本质,让公信力回归公共利益,让商业竞争回归诚实信用的法治轨道。
以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名义违规申请商标
――第78567302号“神形者SHEXINGZHE”商标异议案
作者:程志明、李政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作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商标代理机构以各种形式违规申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件,对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作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适用
――第31391974号“苏江三枪”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苑雪梅、朱红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有力打击了傍靠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充分彰显了商标授权确权机关主动履行国际法义务、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的决心,对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同时适用
――第59425091号“晨羊”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曲红阳、王凡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充分展示了商标主管机关对“分散式”“团伙式”商标抄袭、囤积、售卖行为的精细化、系统化打击力度。《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各有侧重,面对复合型恶意注册行为,可突破择一适用的惯性思维,探索两个条款同时援引的审理思路,使法律适用更加精准、全面。
荐读语:本次4篇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形,对经营主体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