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高某对被异议人张某指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度假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旅馆预订”服务上的第74201587号“高纪凡GAOJIFAN”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理由:高纪凡现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多种荣誉,其创办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已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
异议人主要证据:1. 媒体报道资料、所获荣誉资料;2.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恶意证据。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同答辩人的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高纪凡GAOJIFAN”指定使用于第43类“快餐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姓名权。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经商标局核实,高纪凡现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多种荣誉,其创办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已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 高纪凡GAOJIFAN”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姓名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异议人高纪凡先生是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荣誉,其本人及其创办的企业在光伏行业具有广泛声誉和重要影响。综合其所获得荣誉、行业地位及公众认知,可以认定其姓名“高纪凡”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损害异议人姓名权。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需综合考虑该姓名权人姓名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领域,以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本案中,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高纪凡GAOJIFAN”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了异议人对其姓名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不仅申请了多件“高纪凡”商标,还申请了多件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姓名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如“言恭达”商标。言恭达先生曾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主席。上述申请行为亦印证了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权的主观恶意。如果他人姓名未经许可而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也可能对他人声誉造成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构建了全球最完整、最具竞争力的产业链,并依靠技术创新来巩固全球领导地位,为全球能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持续贡献“中国方案”。全国人大代表、光伏科学与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是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见证者,是一位兼具科学家严谨精神与企业家远见卓识的“追光者”。天合光能在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和组件输出功率方面曾29次创造和刷新世界纪录,率先提出并发布国际IEC光伏标准。截至2025年,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已超230亿元。本案考虑了异议人在新能源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在先姓名权知名度所及领域予以适度合理的扩大认定,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企业家姓名权的侵犯。对知名企业家姓名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创新生态的营造。如果任其姓名被抢注并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其声誉和形象受损,打击创新积极性,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该案依法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姓名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有助于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释放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