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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丨关于调整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的通知

2026-04-2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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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4月29日起,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调整为“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申请人”,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商标业务缴费指南。

特此通知。


商标局            

2026年4月28日      


“商标业务缴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