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在纪念商标法公布二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副主任 汪永清
(2007年8月23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
二十五年前的今天,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此共同组织座谈会,纪念商标法法公布二十五年周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过去的二十五年,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走过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1982年商标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商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并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经过二十五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并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规定的商标法律制度,跨越了西方国家商标制度几百年的发展历史。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是现代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公布二十五年来,我国的商标保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类商标注册申请年度总量连年飙升,2006年年申请量达到76.6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06年底,我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为277.4万件,形成了一大批知名品牌。品牌意识开始深入人心,商标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武器;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工具;成为国家振兴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增强综合国力的动力。实践证明,商标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标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一是,商标注册周期过长。近五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大幅度跃升,各类商标注册申请年度总量每年递增超过10%,并呈继续增长趋势。而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年审查量在30万件左右,还不到年申请量的一半。在现行制度下,需要好几年才能完成一个商标注册,又需要好几年才能完成一个商标评审。二是,商标维权程序复杂,周期过长。发生商标侵权,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到民事诉讼,一般需要经过5道程序;如果加上管辖权争议程序,最长要经过7道程序。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三是,国际商标立法的发展,尤其是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通过也对我国商标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目前正是我国商标大批量走向国际的时候,需要对国内注册商标的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当事人,缩短商标注册和商标维权周期,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适应商标国际立法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商标大批量走向国际的需要,是客观形势提出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已经将修改商标法列入了2007年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修改商标法。法制办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商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后抓紧审查工作,争取早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严格执法。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执法。要强化对商标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塑造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要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实行文明执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要自觉接受监督。商标行政执法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四是,要强化责任。要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政府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商标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有关商标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商标法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