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成果——在《商标法》颁布二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各位领导、同志们: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品牌战略实施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商标法》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之一,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商标法》颁布25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商标法制不断完善,在信守条约义务,维护商标声誉、保护中外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执法体制。25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已全面进入商标授权、制止侵权、调节商标合同关系等各个领域,商标案件的审理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为贯彻实施《商标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审理各类商标案件,及时化解商标纷争
2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确保《商标法》全方位、多层次的施行。通过审理商标刑事案件,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商标犯罪行为;通过审理商标侵权、商标合同等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通过审理商标行政案件,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支持商标行政执法。
加入WTO以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赋予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司法审查职责,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制度,增加了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诉前措施,拓宽了审判领域,完善了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使商标司法保护跨入了新阶段。自2002年至2007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刑事案件2407件,受理一审商标民事案件7820件,商标行政案件748件。较2002年前的5年相比,各类商标案件都有持续大幅的增长,不仅促进了《商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许多商标案件的审判都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如李旭耀、姚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苏拉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万艾可”商标纠纷案、长城葡萄酒商标纠纷案、秀水街商标纠纷案等。
二、制定和实施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确保《商标法》的贯彻执行
为保证《商标法》的正确实施,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司法解释。特别是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和细化了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范围、侵权行为种类、侵权判定的标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诉前临时措施等一系列具体适用标准和制度,增强了《商标法》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两高”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细化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追诉门槛,强化了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适当提高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级,主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有力地促进了商标法治的统一。
三、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广受社会关注。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审理商标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据不完全统计,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以来,经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为200余件,依法加强了驰名商标的跨商品类别保护等。
总体上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的。但是,当前社会上特别是有些企业对驰名商标及其认定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为引导和促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健康发展,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把握立法本意,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案件事实和对驰名商标依法给予特殊保护的前提条件,并严格坚持法律标准和要求,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权和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各级法院还不断探索和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严格司法程序。最高法院还通过备案制度等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依法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各级法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例如,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对诉前临时禁令的申请,实际支持率已达到97%,且多数诉前临时措施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确保了制止侵权的时效性。认真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如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侵权案判决赔偿额达1061余万元,雅马哈摩托车注册商标侵权案判决赔偿额达830余万元。此外,还加强了对故意侵权和假冒商标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拓宽了责任主体范围,对疏于管理、为侵权行为提供场地等侵权条件的市场管理者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各位领导,同志们,贯彻执行《商标法》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神圣的职责。随着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和效率司法工作主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推动《商标法》的贯彻实施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