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作出初裁认为赠品上使用商标不能判定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
2009年03月09日来源: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9-02
近日,欧共体法院在Silberquelle诉Maselli公司商标撤销纠纷一案的初裁中,对赠品上使用商标是否构成该商标的真实使用的问题做出了阐释。
本案中,Maselli公司从事服装生意,它在奥地利享有文字商标“WELLNESS”的专用权.这个商标注册在包括第25类和32类在内的几个类别的商品上。向消费者出售服装时,Maselli公司还免费赠送带有“WELLNESS”商标标志的饮料。但Maselli公司并没有单独出售过这种饮料。主营饮料销售的Silberquelle公司对Maselli公司注册在第32类商品的“WELLNESS”商标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奥地利专利局支持了该项异议,撤销了 Maselli公司的商标。Maselli公司不服.向奥地利最高专利商标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就在赠品上使用商标能否认定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的问题提请欧共体商标法院作出答复: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下简称一号指令,目前已经被2008/95,EC指令取代)第10条(1)和第12条(1)是否可以解释为,商标权利人将印有其商标的一种商品,免费赠送给购买其另外一种商品的消费者,也即在赠品上使用的商标。可以视为真实使用。
对此,欧共体法院2009年1月15日作出第C一495/07号初裁指出,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商标的真实使用,一号指令中提到的商标的真实使用,是指商标能发挥“标明商品来源”的本质作用的“使用”。虽然使用商标标志的形式很多,但只有能够起到标明商品来源,区分此商品与彼商品的不同来源的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本案中,Maselli公司销售服装时免费赠送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不是饮料本身进入市场流通,即使上面标有商标标志,也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不属于商标的真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