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6日至5月1 7日,应国际商标协会(以下简称INTA)的邀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由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为团长、副会长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袁世寰、副会长单位中国中信集团;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商标协会、山东省商标协会、河南省商标协会、黑龙江省商标协会、重庆市商标协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及浙江、上海的商标代理机构一行19人,赴加拿大多伦多市参加了INTA第128届年会。并对加拿大议会及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
一、INTA第128届年会概况
参加INTA第128届年会的8,000余名代表来自世界131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大约有200多名商标专家及商标代理机构参会。与会者来自国际商标领域的各个层面,其中有各国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官员、跨国企业的全球首席商标法律顾问、著名律师、商标研究机构,充分体现了INTA第1 28届年会全球性的特点。
5月7日,INTA第128届年会正式开幕,INTA执行总裁艾伦•朱森先生致以热情洋溢的开幕词。INTA2006年度主席保罗•瑞德(来自世界知名葡萄酒企业GalIo Winery,E&J.)在致词中指出:“一个好的商标品牌必须具有迅速攫取全球消费者注意的能力,而且此类商标即使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中也能脱颖而出”。加拿大职业冰球联盟主席加里•贝特曼先生作开场演讲,贝特曼先生讲述了冰球八十年金盾牌艰辛成长史,为大家阐述了传统商标应如何平衡“发扬传统”和“与时俱进”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与会者的好评。
围绕年会的主题“跨国商标事务”,世界商标专业人士共聚一堂,讨论商标许可、反假冒、混淆、淡化、权利冲突、网络等话题。年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推出了几十场产业品牌专题会议,这些行业包括:食品行业、餐饮业、烟草业、制药行业、旅游饭店业、服装制鞋业、化妆品行业、汽车制造业以及石油化工产业等等。会议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专业委员会和社交会议活动外,有150多个圆桌会议、两场模拟法庭,以及30多场专题讨论和现场辩论等。
INTA第128届年会国际展览引人注目。参加展览的机构有:国际商标协会、相关组织、著名跨国企业、咨询公司、著名的出版公司、相关的软件制造商及中华商标协会、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联、雷曼7家机构参加了展览。在展览中,各国之间互相交流,传递信息,将商标品牌事务以最直观的方式展现给与会代表。
INTA为欢迎中华商标协会及中国商标从业者参加INTA第128届年会,举办了“中国招待会”。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和中华商标协会以及中国商标从业者的联系、沟通和交流,为中国商标从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平台,中华商标协会全体团员及两百余名商标工作者参加了INTA第128届年会的中国招待会。
二、INTA第1 28届年会主要议题:
围绕本届年会主题“跨国商标事务”通过以下途径重点讨论知识产权权力冲突:
1、欧盟商标信息交流会。
发布欧盟商标法最新信息,介绍欧盟商标法新变化。其中一个案例是LIFE V.THOMOSON LIFE案。LIFF是德国公司梅迪翁(Medion)注册的商标,用在休闲电子用品上,是世界电子商品中知名品牌。随后,托马逊多媒体销售公司采用THOMOSON LIFE的品牌推销同类商品。梅迪翁在德国地区法院告托马逊商标侵权。由于一审法院认为THOMOSON LIFE与LIFE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梅迪翁一审败诉。在上诉中,地区高级法院认为,两个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在LIFE注册商标之前加上了生产商的名字THOMOSON,这就为该标志增加了一个主体特征,就 THOMOSON LIFE整体印象而言,其构成部分LIFE是次要的。但是2005年德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即使LIFE在THOMOSON LIFE整体结构中不是决定性部分,但其不失为“一个独立的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终审判决说“由于在先商标独立的显著特征,公众可以将第三者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所有人混同一团,当相关公众相同时,特别如此”。LIFE v.THOMOSON LIFE案澄清了欧盟在混淆可能性问题上的态度,即任何第三者不可能通过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前加上自己公司的名字就可以篡夺他人的商标,从而减轻了商标所有人的恐惧。
2、模拟法庭。
会议中心举行了两场模拟讨论和庭审。案情全属虚构,但涉及到的都是真实案例中的现实问题,即在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申请到禁令禁止被告使用其商标。双方的律师采用的都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到的真实的文件,例如检索报告、警告信、起诉状、答辩状。收到原告律师警告信后,被告律师意见是原告没有充实的证据说明其在先使用的历史,因此决定全力抗辩没有侵犯原告权利。模拟法庭严肃、认真受到与会者的好评。
3、商标许可使用专门会议。
商标许可使用是知识产权冲突的一个重要议题。演讲者指出,商标许可的理想局面是双赢,但是如果许可发送过多过乱,则可能失去对商标的控制,冲淡商标的价值。商标许可人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严格控制商标使用具体环节的重要性,同时也要重视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商标许可合同没有在当地商标主管机关备案,则可能产生对商标所有人不利的结果。
三、参加年会和参访情况
1、妥善解决“NOT MADE IN CHINA”商标案。
为力促NOT MADE IN CHINA案的妥善解决,会议期间,曹中强秘书长与副会长单位北京中北商标事务所袁世寰董事长会见了西班牙 UDARI&ASOCIAOS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吉叶尔莫•克里亚多律师(中方委托的商标代理人),相互间通报了该案的进展和相关信息,就本案深入交换了意见。吉叶尔莫•克里亚多律师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即欧洲商标局)就此案意见书转交我们。文件中指出,欧洲商标局已经接到多件反对NOT MADE IN CHINA商标获得注册的第三方意见,对该商标的可注册性提出了疑问。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f项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不得注册’,因此第4651505、4631966号商标申请已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