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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聚焦商标法修改之授权确权实体条款的整合(内附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名单)
2019年07月08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7月6日,由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共同协办,以“商标法修改之商标授权确权实体条款的整合”为主题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举行。论坛聚焦商标法修改这一热点,重点探索了如何通过修法将授权确权实体条款重新进行梳理和整合,以解决商标法在适用上的痛点和难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处长夏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熊培新、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等专家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精彩演讲,同与会代表分享最新的立法司法动向,为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建言献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处长夏涛发表演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发表演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发表演讲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熊培新发表演讲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宏发表演讲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发表演讲

  论坛期间,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发布了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进行了精彩点评。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宣读获奖案例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进行点评

  据悉,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已经举办了五届,随着活动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影响力的持续扩大,报送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均逐年提升。优秀案例的评选对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商标法律服务从业者业务水平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共收到合计13个大类的报送案例174件。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的逐一评审,最终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7件予以发布。

  获奖案例具体如下:

  一、“卜留克”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商标使用在具体产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对应关系。一般而言,叙述性词汇以及直接体现商标法第十一条内容的均被认为是禁止申请注册的商标。这根源于行业通用叙述词汇如果被注册为商标,则占用了大家都有权使用的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资源,将成为一种不公平的市场垄断行径。本案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商标权确立与公众利益的保护考量,打破垄断的不正常竞争行为。

  二、“REEMOWA”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涉及突破区分表认定商品类似关系的案例。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根据区分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品,但是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高。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于2016年12月29日(晚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日期及通知被申请人异议答辩的日期)申请了另外一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类似的第22307529号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审查机关充分了解本案的个案情况,突破区分表,有力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盛家火烧”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百年老字号、地方特产等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需及时对传承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品牌被他人抢注,使得文化遗产的传承及发展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百年老字号、地方特产等文化遗产的有效性保护方式为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相关团体、组织、协会的名义申请商标,由组织内部成员使用或者在组织的监督下许可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并由该组织对品牌进行管理、宣传,以求在合法保护的前提下将品牌发扬光大。

  四、“爱卡汽车”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是对大规模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进行规制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被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相关消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裁定也符合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2019年11月1日实施)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五、“长隆”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长隆”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中国商标保护机关在提供游乐设施服务和饭店酒店行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屈指可数的案例,而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获得两个类别的服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更是罕见。“长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品牌成功经营多年,提升品牌知名度的体现,对于长隆集团今后的品牌建设、保护、维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六、“”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中国、日本等国就已将具有独创性的图形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并将图形作品及品牌创意来源在杂志上进行了公开发表。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美素佳儿”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量多达近400件,系典型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依法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并充分发挥了无效宣告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

  七、中国人民大学校徽被抢注案(第164120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一件标识可能会承载诸多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当一个标识作为商标无效后,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该标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可以任意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虽然中国人民大学在先的校徽图形商标已无效,但因该校徽图形的独创性表达已成为中国人民大学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他人未经许可将与校徽图形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为商标,还是会因侵犯中国人民大学的著作权而被无效。

  八、“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有关宗教意义地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承载着藏族人对宗教、对大自然的无限遐想和期冀。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亦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九、“敬业福”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敬业福”既不是我国法定的权利类型,也不是拥有特定称谓的商业标识形式,但它由申请人所臆造,并经过强有力的商业推广,在广大网民心中建立了非常高的市场认知度,具有一定的识别性效果,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裁定将“敬业福”作为一种商业标识类权益和竞争利益给予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保护,实质上给予了“商品化权”的保护效果,不仅有力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还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十、“怀铁棍山药”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通过本案行政诉讼确认,地理标识等证明商标在符合《商标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本案为落实国家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在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富农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胜诉不仅保护了温县四大怀药协会及当地种植户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提升了该农业特色品牌的品牌价值,为当地农民脱贫增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为其他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十一、“大头儿子datouerz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大头儿子datouerzi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扩大了角色名称的保护范围和演绎作品的保护力度,对相似案例具有参考价值。其中对“大头儿子”人物形象演绎作品的保护力度突破了原作品的限制,法院基于原作品无法提供,具体内容无法确认,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与原作品有一致性或有直接来源关系,判决争议商标侵犯了演绎作品著作权。

  十二、“好声音”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中法院对于商标混淆认定,共存协议效力及代理人抢注行为等常见商标权利热门问题上都给出了清楚明晰的说理及确定,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极强的借鉴参考价值。同时该案件是司法实践积极推进社会文化产业发展的优秀案件。代理律师运用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该系列案件进展把控和诉讼整体策略对案件结果也十分有影响。

  十三、“禧六福珠宝XI LIU FU JEWLLERY”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中对于商标近似判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通常所考虑的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要素外,最高院判决评述中明确了“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即对于“市场格局论”应该从严适用,即使适用亦应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对比考虑。对于在后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下,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予认可。

  十四、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代理机构:万慧达知识产权

  入选理由:1.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判断方法。2.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构成要件的方式,明确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十五、“秦淮灯会”商标驳回复审案

  代理机构: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外情形,对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较好的样本。《商标法》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之目的在于防止该标识导致公众误认,本案申请商标“秦淮燈會”中的“秦淮”使用在商标中已经具有显著的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系“秦淮燈會”这一大型民俗活动名称的组成部分。即,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违背《商标法》立法目的,亦不会损害社会公众之利益。同时,结合申请人作为“秦淮灯会”项目的运营者,其将“秦淮燈會”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必要性,已经申请商标商标已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的客观事实,申请商标最终获初步审定。

  十六、“红忆”商标驳回复审案

  代理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入选理由:我国注册商标存续体量庞大,商标确权越来越难,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主体消亡的“死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确权障碍,同时明确了适用要件(权利主体消亡且无移转行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确权难度,保障了商标申请人利益。

  十七、“吴晓波频道”商标异议案

  代理机构: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一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十八、“AZTECHAZTECHMOUNTAINASPEN”

  商标异议案

  代理机构: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商标、商号在国内的在先使用和知名度,但商标局仅根据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四十四条一款(裁定中未明确写出该具体条款)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被异议商标予以不核准注册,可见商标局对恶意商标申请的严厉打击力度在加大,从而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十九、“奥福格”商标异议案

  代理机构:万慧达知识产权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案件。首先,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别于商标的保护,不是纯粹的依据注册登记或者在先使用时间。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将决定产品是否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进而形成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其次,中国自加入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原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都有出台相应的保护制度。在商标法体系内,地理标志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制度也决定了地理标志不仅仅能通过商标法第16条获得保护,商标法的其它条款也能够给予地理标志更大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在非相同商品上,如知名外国地名、误导性、驰名等。最后,通过异议人举证证明中文和外文的对应关系,商标局认可了包含原产地名称中文名称的主要部分的被异议商标不论是在相同产品上还是非相同产品上的注册都将具有一定的误导性,这点也体现了商标局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积极态度。

  二十、“DYNEEM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入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应当遵循著作权法关于侵害著作权判断的原则,即应对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本案自2004年启动异议程序到再审程序终结,历经十五载。在再审过程中,被异议商标已经被转让给由楼跃斌等人新成立的公司,且该公司在各种钓具商品上重新申请了“DYNEEMA”等文字商标。由于本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全面胜诉,帝斯曼公司在中国扫清了维权障碍,对于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投诉和进一步有效地打击。

  二十一、“FELIPE RUTINI”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该案件充分诠释了商标的基本功能——识别。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实际使用产生而逐步强化的。如果商标与商品来源相分离,则不应认定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所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但由于其宣传为原瓶进口,因此消费者通常会认为该产品是来源于国外,而不会与中国注册人相联系。

  二十二、第8590241号 和第858985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商标使用人来说,只要主观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客观上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就应该认定其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企业处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对注册商标做出一些调整,如果这种变化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造成注册商标丧失识别功能,就应该认定为诉争商标的使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有细微的区别,但是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应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十三、“abc”商标侵权诉讼案

  代理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商标代理机构受让他人商标后对自己的客户在上市前夕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案件。虽然法院在本案中并未直接认定原告系恶意诉讼,但两级法院均考虑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采取了与涉案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尤其是二审法院,在考虑原告主观意图的基础上,严格限缩了商标近似的认定范围,同时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商标注册情况、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环境及正当理由,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打击了部分不诚信的商标代理机构凭借其专业知识及对自己客户商标情况的了解,从而发起的意在获取巨额不当利益的恶意维权行为。本案为法院和企业提供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思路。

  二十四、“KERASYS/克拉洗丝”商标侵权诉讼案

  代理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例是国内主体囤积注册国外知名品牌商标后,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证,然后大规模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取赔偿金,并迫使国外知名品牌退出中国市场的典型案例。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力度普遍较大,而对于在先使用权人的保护比较薄弱,而且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要件的举证难度大,标准较高。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并且审理的标准比较宽松。对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审查慎之又慎,鲜有对进口商合法来源审查的案例。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代理律师通过提供大量严谨相互印证的证据,获得法院认可在先使用权中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原告提供发票的情况下认定三年不使用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

  二十五、“海康威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代理机构:盛美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原告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既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又遏制了被告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最大化的维护了自身权益。同时本案也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原则性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问题。

  二十六、“JCB”冲击镐海关查处案

  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纯出口行为(定牌加工行为)因生产加工的产品并未在国内市场流通,无论是在行政查处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都较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处理该类案件的重点不仅包括了混淆可能性的分析及证明,还应包括寻找、论证对方定牌加工证据上的瑕疵漏洞,从而证明对方在接受委托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其出口行为构成定牌加工情节。同时,商标权人通过强调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结果,也可以有效的推进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十七、“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次拟驳回审查意见修正案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第一,从程序上看,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第二十九条审查意见拟驳回程序,但在商标授权确权实务中较为少见。对审查意见的说明或修正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看都类似于驳回复审,况且本案历经两次审查意见,代理人两次修正改变了拟驳回状态,展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准(有专家将该案比喻为“两次死缓改无罪”)。

  第二,从实体上看,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虽繁杂,但难度最大的有两处,硬件材料是历史文献;软性材料是自然要素(同时结合人文要素)与特定品质因果关系的推理。本审查意见的修正着力于因果关系的推理,而不是简单的特定品质罗列。

  第三,本案两次审查意见适逢2018年8月9日商标局发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其在问题九因果关系阐述中“推理非罗列”的要求给予了代理人明确的审查意见修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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