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标的文字从整体上来看具有对商品特征和品质的描述性,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12(1)(b)有关禁止描述性商标或带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商标注册的规定,该文字不能被注册。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描述性的的或者带有欺骗性的错误描述的商标是指有可能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和品质以及生产者或其产地相联系的商标。在过去,只要声明放弃对这种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的专用权,商标整体是可以被注册的。但是,知识产权局表示,根据联邦法院有关BestCanadianMotorlnns案件的判决,对于组合商标的审查的方式将有所变化,对于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具有明显的描述性或者欺骗的描述性的商标,并且该描述性的文字属于该商标主要部分的,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注册。仅仅以图形表现这些文字不再被认为是可以被注册的理由。
美国拟制定《反假冒产品法》及《商标淡化修改法》
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主观恶意不再成为侵权获利计算赔偿的先决条件
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BBI诉 Renosky的判决中认为,根据经过修改的兰哈姆法第35条a的规定,主观恶意并非是认定某行为违反该第 35条并获利的先决条件。
该案一审认定Renosky侵权。 Renosky在上诉中称,他并未故意误导消费者,因此地方法院将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但是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1999年对兰哈姆法43条a的修改用“违反第43条a,或者故意违反第43条c”的表述代替了“违反第43条a”的表述。这一修改已经表明主观恶意不再是将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的先决条件。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商标相同就能推定实际淡化行为
2004年12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Savin公司诉Savin集团公司一案中判决认为商标相同就能构成淡化。原告Savin公司在上诉中称,被告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地方法院要求原告承担证明淡化行为具体举证责任的要求错误。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根据《联邦反淡化法》的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只要能证明与其相同的商标被用于商业用途,就能证明淡化成立。实际上,两个商标的相同本身就是淡化的证据。上诉法院还强调,主张淡化一定需要两个商标的相同,相似不足以构成实际淡化行为,并且,仅仅是两个商标在认识上的联系也不足以构成淡化。本案中,由于地方法院没能对商标是否相同进行详细的分析,因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其发回重审。
欧盟明确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条件
欧洲一审法院发布了两个与立体商标注册相关的决定,要求立体商标需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欧洲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德国 Storck公司对其生产的糖果及其包装的三维立体标志的申请,认为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对糖果的形状和颜色予以足够的注意,对于糖果来说形状和颜色只具有普通的特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相当一部分公众能通过该立体标志识别该糖果来自于某一特定企业时,才能被认定为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而这部分公众的存在不能仅仅用简单抽象的数字或者百分比来证明。诸如市场份额、各个贸易协会和商会出具的报告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Storck公司提交的营业额的数据并未显示是该申请注册的糖果和包装的市场份额,其提交的广告投入证明也没有显示是专门用于该糖果和包装的,并且,其提交的消费者调查只是指明了该糖果的名称而没有特指是该糖果的外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Storck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