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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对韩文商标一案作出判决
2005年12月05日来源:

 

    Daesang公司诉Rhee Bros公司商标案中,法院撤销了一项商标注册,因为注册人没有向专利商标局坦白相关外语词汇的含义。

    本案原告Daesang公司起诉要求撤销Rhee Bros公司的联邦商标注册。理由是,RheeBros公司使用在其商品上,尤其是辣酱上的,音译为“SOONCHANG”的商标,是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并且此商标属于地理上的描述(没有第二含义),且属于地理上欺诈性的错误描述。 Daesang公司还提交证据证明“SOON CHANG”是韩国一个以盛产辣酱著称的地名。

    被告Rhee Bros公司在商标申请中,对“SOONCHANG”地理上的含义并未提及。诉讼中,RheeBros公司辩解称,“SOON CHANG”还可以翻译为“纯枪”,自己申请时本意是用这个含义。

    法院引用先例判决被告败诉,认为其在商标申请时,没有向专利商标局履行诚实坦白的义务。被告辩解称申请时本意实用“纯枪”含义作为商标,没有证据支持,并且“纯枪”没有任何逻辑意义。

    鉴于本案的判决,今后,商标申请人将有义务主动地向专利商标局说明与商标有关的语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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