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最近,欧洲法院对两项因共同体立体商际注册被驳回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判,认定两项商际均不具有显著性。
本案中,申请人将其圆形、浅褐色的糖果以及金色、两头拧紧的糖纸申请为立体商标。但是,这两项申请均被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并且该驳回先后得到协调局上诉委员会以及欧洲初审;去院的维持。申请人下B匠,最后上诉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分别作出C-24/05P和C-2505P号判决,驳回了上诉,认为初审法院对这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妥。所申请的糖果和糖纸的外形不仅本身缺乏显著性,也没有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3)项所指的“使用”获得显著性。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将其在糖果包装盒上使用的15粒糖果的照片视为其立体商标的使用证据的问题,欧洲法院特别指出,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平面图片的使用不能等同于立体商标本身的使用。虽然糖果包装盒上印有糖果的照片,但是,消费者看到的不是立体商际本身,而仅仅是立体商标的平面图,这并不自的沩立体商标的使用证据。对于欧洲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欧洲商标界普遍认为,其阐明的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虽然偏高,但还是比较合理的。
时间: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