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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法拉利跑车作为竞赛奖项被德国最高法院认定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006年09月21日来源:

来源:中华商标

    有奖竞赛是一种常见的广告促销方式,但是,近期德国一家利口酒生产商与法拉利汽车公司却因此发生了纠纷。
    该案中,利口酒生产商就运用了有奖竞赛的形式为其产品做宣传广告。它先以正常的方式购进法拉利跑车一辆,然后将其拍成照片,使用在宣传材料中,声称赢得竞赛的人可以获得法拉利跑车一辆。但同时,利口酒生产商还在这辆作为大奖的法拉利跑车上贴上了自己的标志。于是,法拉利公司将利口酒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所作的宣传材料上使用法拉利跑车的照片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但是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法拉利公司败诉。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法拉利公司已经将这两跑车卖给利口酒生产商,因此,它这辆车上的享有的 FERRARI商标权已经穷尽。除非有商标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法拉利公司不能再干涉该辆跑车出售后的下一步转让和使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利口酒生产商改造了这辆车,并粘贴自己的标记,或是用其他方式故意混淆法拉利商标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才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但是本案中,原、被告不是同一行业,被告在法拉利跑车上粘贴自己标记的行为也并不是为了混淆商品的来源,并且,利口酒生产商清楚地注明自己是唯一地组织者,根本没有将法拉利公司列入活动组织者的范围以混淆商品出处的意图,其对法拉利跑车的使用完全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因此,原告法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时间: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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