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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30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浩,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谭午, 该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名澄海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澄海市澄华窖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怀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伊鸣,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因与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庄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浩、谭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怀鑫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伊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辰公司诉称:原告是大型知名科普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的权利人;原告已在第3类和第35类注册商标类别上合法取得了蓝猫卡通形象系列注册商标。2004年2月,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鑫庄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其产品与服务的标识,并恶意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将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鑫庄公司辩称:原告以在市场上流通的某种商品中某些文字与我公司的企业相关信息相同来推断该商品就是我公司生产或销售的,这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所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我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我公司使用的标识一“芳莱雅蓝猫”是由“中文+汉语拼音+图形”构成;标识二是由三个图形构成的,即:“猫的形象+老鼠的形象+动物脚印的形象”所构成的。而原告当庭明确的都是图形商标,都是单一的猫或鼠,结构上不相似。从图形上和从外观视觉上比较,也都是不同的。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能够从他们各有的显著性中区别开来,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或误购。所以鑫庄公司不够成对三辰公司的商标权的侵权,而且三辰公司请求巨额赔偿没有依据。
庭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被告当庭质证:
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共19 份。证明“蓝猫”“淘气”卡通形象系原告作品。
证据2,原告获中国动画特别荣誉奖证书1份。
证据3,原告《蓝猫淘气3000问》获第18、19、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作品奖证书共3份。
证据4,原告《蓝猫淘气3000问》获世界最长动画片吉尼斯纪录证书1份。
证据5,原告与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签订的《播出协议书》2份。
证据6,儿童致“蓝猫”信函8份。
原告以上述证据2-6证明其制作发行的《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动画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声誉。
被告鑫庄公司对原告证据1-4、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而非著作权纠纷。以上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动画片的影响力,而不能证明原告商标的影响力。对原告证据5,质证意见同上,而且认为证据不能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证据7,原告注册商标证5份。
证据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蓝猫”图形商标(第1597136号)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原告以证据7、8证明其在第3类、第28类及第35类上拥有为数众多的注册商标,并在第28类上拥有驰名商标。
被告鑫庄公司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程序不合法,原告无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
证据9,被告的产品实物。
证据10,被告侵权产品照片8张。
证据11,被告招商宣传画册1份。
证据1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原告以证据9-12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鑫庄公司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照片的来源,因此证据来源不合法。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鑫庄公司没有印制过这样的宣传画册,原告未提供证据来源。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处罚的相对人不是被告且处罚书也未送达被告,因而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13,被告的营业执照1份。
证据14,被告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份。
原告以证据13、14证明被告所进行的是规模化、工业化的生产,其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鑫庄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鑫庄公司申请得到的商标有几十个,生产产品有上千种,原告不能以此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及程度。
证据15,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份。
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最早于2003年4月就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进行侵犯。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16,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单据,合计8480元。
被告鑫庄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理由是机票不是合理费用,住宿发票上无时间,无住宿人名字,不能证明为合理费用。
被告鑫庄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庭审中提交三辰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公示资料一份,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日化类产品,生产化妆品不合法。原告对此提出超过举证期间,不予质证。
针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合议庭认为,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一)关于证据的关联性。原告以其享有著作权的系列卡通制品《蓝猫淘气3000问》及其中的卡通人物为基础,申请商标注册,其卡通制品的播放、发行与其商标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对其商标的名称及商标持有者的身份有证明作用,与考察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及经营者的经营权相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被告关于原告证据1-6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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