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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1080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崔惠玲,女, 1983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南林一村1号。

委托代理人梁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3区2层3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敬,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李东,男,汉族,28岁,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1号楼9单元204室。

被告北京罗德岱尔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键,院长。

委托代理人化丽,女,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本学院院长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院高5楼56号。

被告大学生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钟岩,社长。

委托代理人潘青,男,汉族,26岁,该社广告部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3号

委托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惠玲诉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四联中心)、北京罗德岱尔研修学院(以下简称罗德岱尔学院)、大学生杂志社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惠玲的委托代理人梁超,四联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李东,罗德岱尔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化丽,大学生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潘青、刘玉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惠玲诉称,2006年4月初,我在2006年第六期《大学生》杂志上看到四联法律硕士考前辅导班的招生广告,遂于同年4月2日给指定帐号汇款800元,报名上暑期专业课辅导班。4月底收到回执,加盖的是罗德岱尔学院的印章,并非四联法硕的印章,与《大学生》杂志上刊登的内容不一致。我给四联法硕打电话质询并提出退款要求,遭到拒绝。同年7月1日,我从南京来到四联法硕的办公地点,要求退款及开具收款凭据,新开的凭据上加盖的仍然是罗德岱尔学院的印章。此后我到海淀区教委查询四联法硕的相关信息,发现四联中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具有招生办学资格,属于非法办学。上述虚假广告延误了我应考的时间,给我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报名费800元,赔偿交通费265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同时判令四联中心在《大学生》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

被告四联中心辩称,四联法硕这个项目是我中心和罗德岱尔学院一起合作的项目,广告中只有四联法硕的字样,不是四联中心,也没有出现四联学校的名称。四联法硕是罗德岱尔学院下属培训中心的一个品牌,报名费是罗德岱尔学院收的。原告从没有要求退款。我方现只同意退回报名费。

被告罗德岱尔学院辩称,四联中心所称的培训中心是我学院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方和四联中心没有合作关系和业务往来,也没有签订协议,更没有收钱。崔惠玲收据上的印章是四联中心自己刻制的,与我学院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学生杂志社辩称,广告合同是我社与四联中心签订的,四联法硕培训活动是四联中心和罗德岱尔学院合作推出的,内容真实。四联中心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我社有合法的刊登资质,对广告的内容履行了审查义务,没有发布虚假广告,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号《大学生》杂志中间的广告页刊登了关于“四联法硕”项目2007年备考辅导招生的广告,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费用、授课教室照片等,并登有搜狐网教育中心颁发给四联中心的2005中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牌匾的照片,同时宣传四联的师资来自政法、人大、北大、清华的知名教授,有面授班、函授班、远程班。报名地点为四联法硕北京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阳光培训二楼等两处,汇款地址为北京市清华大学邮电局84-16信箱,汇款时注明四联法硕收,并写清联系方式和所报班号。同年4月,原告崔惠玲根据此广告向该信箱汇款800元,报名上暑期基础(1)班。收到听课证后发现听课证和回执单上均加盖了罗德岱尔学院培训中心的印章,培训单位和广告上标明的不一致。崔惠玲称其与四联法硕人员联系询问,对方含糊其词,她意识到受骗,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同年7月2日,崔惠玲到京找到四联法硕办公地点,要求对方退款未成,即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据,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仍为罗德岱尔学院培训中心。

以上事实,有原告崔惠玲提交的《大学生》杂志、听课证、收款凭据在案佐证,其只提供一张来京火车票,票款为265元。

针对以上证据,四联中心和杂志社没有提出异议,罗德岱尔学院表示该学院下属的培训中心没有参与此事,公章系伪造。

被告四联中心提供一份四联法硕备考指南手册,封面落款为罗德岱尔学院培训中心,其中内容有四联法硕是罗德岱尔学院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已经办学六年。对此证据,崔惠玲认为不能因此证明联办的事实;罗德岱尔学院亦表示不是该院印制,联办应当有协议。

被告杂志社提交了四联中心在该社办理广告业务时提交的该中心营业执照、广告刊登合同,以及当时四联中心提交的四联法硕课程表、授课师资名单、照片等,还提交了罗德岱尔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证实该社有刊登广告的资质,且对四联中心的办学资质及刊登的涉案广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崔惠玲及其余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崔惠玲认为,四联中心的营业执照不是办学许可证,没有证据证明合办一事,大学生杂志社没有对该广告尽到审查义务;罗德岱尔学院表示,该学院如果联合办学,会签订合同,并在上述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被告罗德岱尔学院提交了京教合准字(2000)38号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为高等非学历教育,发证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时间为2001年5月24日。原告崔惠玲及其余二被告未对此证据提出异议。

关于合作办学一事,四联中心表示系和罗德岱尔学院培训中心负责人崔国鹏谈的合作,用学院的资质办学,公章和执照、许可证都是崔国鹏提供的,崔国鹏和四联中心的两个人一起对收入平均分成。但经询问,四联中心表示从未付款给崔国鹏,也不能对此矛盾事项予以解释。

对此,罗德岱尔学院表示崔国鹏是培训中心主任,学院将成人自考项目承包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上交15%管理费,自身没有帐户和财务章,签订合同要由学院盖章认可。该院表示,曾经在崔的桌子上看到过四联法硕这本册子,就此问过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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