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2009年03月1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3-10 10:19:3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号(原A1号)。
法定代表人施逸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文军,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律系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寅军,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林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广东省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5号2401房。
上诉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简称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3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敬、闫文军, 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寅军,原审第三人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简称九江酒厂)的委托代理人马翔、董宜东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5年8月1日,九江酒厂提出“玖江雙蒸”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4月7日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中的“玖江”系江西省九江市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雙蒸”是广东地区的一种米酒酿造工艺,且“九江双蒸”是商品通用名称,“玖江雙蒸”就是“九江双蒸”,将其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为由提起商标异议申请。1999年1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1999)商标异字第5038号《关于第1047222号“玖江双蒸”商标异议裁定》(简称(1999)第5038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九江酒厂不服,于1999年11月2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2007年8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7〕第5874号《关于第1047222号“玖江双蒸”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5874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呼叫为“玖江双蒸”,既非“玖江”也非“双蒸”,“九江”是地名,但“玖江双蒸”不是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用于酒商品,具有较强的唯一标识性和显著性区别作用,可以作为酒商品的注册商标,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予禁用的情形。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 “九江双蒸”属于知名商品名称;该商品名称经历了长期持续使用过程,使用至今;“双蒸”属于酒酿造工艺,但现在产业化生产已经不再(或很少)使用,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相关证据在证明“‘九江双蒸’的名称出自该产品的唯一生产者九江酒厂”的概然性方面远远高于“出自除九江酒厂外还包括其他经营者”的概然性。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是九江酒厂九江双蒸酒的出口代理经销商,其产品名称的使用源自九江酒厂出品时的使用;南海市酒厂是以九江酒厂名义生产九江双蒸酒,产品质量由九江酒厂承担,后两者只能将“珠江桥”牌产品销往海外市场,不得从事内销,在国内市场,消费者能够辨认的只有九江酒厂一家的产品,足见“九江双蒸”名称的使用与九江酒厂的密不可分性,是其独有的商品名称。
“双蒸”虽指酿酒工艺,“九江双蒸”可意会为九江的“双蒸”工艺,属于工艺名称,但因长期不断持续地使用,已使该名称取得了区别于同类商品的特定含义,即特指“九江双蒸”产品,属于九江酒厂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出自“九江双蒸”的“玖江双蒸”作为标识同样也具有区分相同商品不同来源的显著性区别作用,可以用于酒商品的商标注册。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874号裁定。
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异议复审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九江双蒸”属于九江酒厂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认可“九江双蒸”知名,但并不认可“九江双蒸”是知名商品,只有“珠江桥”牌九江双蒸酒和“远航”牌九江双蒸酒才是知名商品;第二,虽然“双蒸”工艺的使用在减少,但并非不再(或很少)使用,该工艺具有传统工艺的公知公用性,不具有任何显著特征;第三,南海市九江镇政府函和广东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因发文主体与九江酒厂有利害关系,也没有进行调查,其所做出的九江双蒸酒由九江酒厂独家生产的结论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南海县土特产资料选编》只能证明1983年九江酒厂在生产九江双蒸酒,并不能证明其为九江双蒸酒的唯一生产单位;第四,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和九江酒厂之间的有关协议和协商中并未明确两者之间是出口代理经销关系,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定牌生产和来料加工关系,在先有了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委托九江酒厂等生产“珠江桥”牌九江双蒸酒后才有九江酒厂的生产行为;第五,南海市酒厂与九江酒厂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审判决关于“南海市酒厂是以九江酒厂名义生产九江双蒸酒,产品质量由九江酒厂承担”的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六,原审判决关于“珠江桥”牌九江双蒸酒只销往海外,在国内市场上只有九江酒厂的产品的认定错误,实际上,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的“珠江桥”牌九江双蒸酒既有内销、也有外销,在国内外均有影响;第七,九江双蒸酒除九江酒厂外还有南海市酒厂和大浦酒厂也在生产,且均与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的“珠江桥”牌九江双蒸酒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原审判决关于九江双蒸名称与九江酒厂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二、被异议商标中的“玖江”是“九江”的大写形式,对相关公众而言,“玖江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