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谈授权期满未达成协议 持续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惩罚性赔偿获得支持
2026年03月14日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归某公司系“彭厨”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2022年,归某公司与某餐饮店磋商许可使用期间授权其使用“彭厨”商标及公司餐饮文化,授权期限为6个月。
授权到期后,双方未达成合作协议,但某餐饮店的店铺门头、墙面、导视牌、菜单、餐具、线上平台商家信息仍原样保留,长期持续使用“彭厨”标识。归某公司以某餐饮店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到期后使用“彭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餐饮店在店面门头、电梯内、导视牌、餐具、菜单及美团平台等多处使用案涉商标,并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利用彭厨商标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已经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本院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参照案涉商标对外授权许可情况,支持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某餐饮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某餐饮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厨”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餐饮品牌,承载着特定的商誉和服务品质承诺。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向餐饮经营者清晰传递了“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法律边界与严重后果。本案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震慑,更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商标权及品牌价值的有力保护。本案旨在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恪守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合作虽有期限,诚信永无止境,避免因一时侥幸,陷入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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