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商标审查审理典型案例 | 打通关联案件“脉络”打击连续性恶意抢注行为
2024年10月17日来源:《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
  一、基本案情
  铂金系列商标案件申请人:奥伦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奥伦国贸苏州公司)
  P图形商标案件申请人:奥伦油品公司
  被申请人:奥伦润滑油(无锡)有限公司(下称奥伦润滑油无锡公司)
  奥伦国贸苏州公司及奥伦油品公司的主要理由:奥伦油品公司是来自波兰的炼油商和汽油零售商。“ORLEN”和“PLATINUM及图”商标是奥伦油品公司重点打造的国际润滑油品牌,以具有高辨识度的红色“P”作为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奥伦国贸苏州公司是奥伦油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享有母公司的商标授权。
  被申请人主要业务为销售“PLATINUM”系列润滑油,知晓“ORLEN”(奥伦)和“PLATINUM”(铂金)商标。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铂金系列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奥伦国贸苏州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对铂金系列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奥伦油品公司曾与图形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江苏国平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国平油品公司)存在有关“PLATINUM 及图”品牌机油销售的业务往来。江苏国平油品公司除申请注册与“P”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争议商标外,其与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大量其他机油、润滑油类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奥伦油品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P图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奥伦国贸苏州公司在铂金系列无效宣告案中仅提交了企业信息相关材料、其与ORLEN OIL公司签订的分销协议、品牌历史及品牌介绍、“PLATINUM”等商标在波兰商标局注册情况以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材料。
  奥伦油品公司在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提交了经过被申请人质证的,奥伦油品公司与江苏国平油品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附有双方签字的“PLATINUM”产品形式发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母公司奥伦油品公司在波兰对“Platinum 及图”“ORLEN 及图”等商标在第1、4、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与江苏国平油品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润滑油销售,且双方由相同自然人股东控股,具有关联关系。奥伦油品公司与江苏国平油品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附有双方签字的“PLATINUM”产品形式发票,经过被申请人质证,该证据材料可以与奥伦国贸苏州公司官网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故可以证明“PLATINUM”商标在先在汽车和货车机油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江苏国平油品公司申请注册的P 图形争议商标与奥伦油品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Platinum 及图”商标中具有一定设计的图形部分相同。被申请人受让取得P图形争议商标后,申请注册了多件“PLATINUMSELECTION”“铂金优选”以及含有上述图形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将与奥伦油品公司商号相同的“奥伦”注册为其商号及商标加以注册使用。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推定,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的被申请人应当知晓奥伦国贸苏州公司的相关在先商标。因此,在未经奥伦国贸苏州公司允许情形下,被申请人在相同、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对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翻译的铂金系列争议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铂金系列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P图形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江苏国平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名下商标基本申请注册在第1类及第4类商品上,其中“YPF”“YPF ELAION”“YPF EXTRA VIDA”“fastronoi”“CROSSHAIR”“准星”等商标与阿根廷能源公司YPF Sociedad Anonima 的商号、印度尼西亚润滑油品牌“FASTRON”、德国润滑油品牌“CROSSHAIR/ 准星”相近或相同。P图形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P图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典型意义
  P图形商标与铂金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中的申请人为母子公司关系,P图形商标原权利人与被申请人为关联企业,P图形商标原权利人曾与上述母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该系列案件相互存在关联。铂金系列无效宣告案中举证虽然相对薄弱,但综合考虑铂金系列商标与P 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同时考量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抄袭摹仿他人润滑油品牌行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该系列八件争议商标属于具有连续性恶意的抢注行为。铂金系列争议商标及P图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的证据材料,而是通过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积极作为。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四处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网站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网站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