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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意商标注册 19 家关联主体被收录重点监控名录——“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4年07月22日来源:《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
  01、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某森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给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为抄袭他人品牌。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规避《商标法》规定的一贯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02、案例评析
  针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将该条款中系争商标注册人三种典型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归结为: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注册后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此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故在审理案件时,被申请人本人以及与其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所注册商标的构成、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注册后的行为等均在考虑因素之列。
  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存在股东交叉重叠、营业地址极为接近的情形,且均摹仿了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字号,商标构成显而易见是出于对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业标识的摹仿;其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超出自身经营范围外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的合理来源解释、使用或意欲使用系争商标的证据,难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再次,被申请人部分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业务等,具有明显的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观故意。
  故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构成、并无使用意图以及恶意串通合谋规避《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等因素,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6件商标,其他相关主体均各自申请了20到40件商标。如果单独考虑某个主体的商标注册情况等因素,其不正当手段尚不典型。在此情况下,商标局考虑到上述主体恶意注册行为较为分散、隐蔽,为了精准识别相关市场主体以达到全流程贯通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目的,故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利用信息化的监控预警机制发挥重点监控、严厉打击的作用。
  03、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指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会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强化监控预警,实现精准识别是其中的八项举措之一。该举措要求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从事相关行为的市场主体,提升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度。在此情形下,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高压态势,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是提振市场信心、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路径,利用信息化预警机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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