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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精读 | “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3年12月02日来源:《中华商标》2023年第11期
 一、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第16038591号“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
  黄建堃于2021年2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的主要理由为:
  1. 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和医学史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及北京协和医院的主要筹办者,中国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创建人。伍连德为防疫先驱,中国英雄烈士。刘美瑞系伍连德长孙女,为“伍连德”权益维护人,申请人经刘美瑞授权委托,对“伍连德”在中国境内的名誉、姓名等权益进行维护。
  2. 争议商标“伍连德医疗”的核心文字与英雄烈士伍连德的姓名相同,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伍连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内容、信誉、质量等产生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 伍连德在医疗行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伍连德”姓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禁止违反绝对事由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是否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中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对已故人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审查和认定。已故人物在相关领域已经达到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延续至今的,应当认定为已故知名人物。将已故知名人物姓名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所及领域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导致公众误认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是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和医学史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及北京协和医院的主要筹办者,193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候选人,华人世界首位诺贝尔奖候选人,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延续至今,属于已故知名人物。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 件“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 类“学校(教育)”、第42类“生物学研究”、第43类“养老院”、第44 类“医疗诊所”等服务项目上,上述服务项目与伍连德先生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领域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申请人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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