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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2017年03月17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 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3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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