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商标品牌节)是国内规格高、规模大、影响广的商标品牌国际盛会。商标品牌节主要由中国商标年会、中华品牌博览会和一系列主题活动等组成。为做好举办城市的选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城市应当是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综合实力相对较发达的地级市以上城市。
第二条 举办城市应当具备以下交通条件和接待能力。
(一)举办城市会展(博览)中心应当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便于参会参展人员的集结和疏散及市民参观展览。
(二)会展(博览)中心周边具有不同星级的宾馆,其中四星级以上宾馆可满足2000人以上中外参会人员的住宿,并以政府采购价提供1000人以上的住宿。
第三条 举办城市应当具备举办商标品牌节条件的会展(博览)中心。
(一)会展(博览)中心设备齐全,满足国际性会议展览要求标准。
(二)会展(博览)中心具有可容纳1500-2000人左右自助餐的场所,主要用于商标品牌节招待会、闭幕式等活动;具有可容纳800人左右自助餐的场所,用于商标品牌节期间参会人员午餐。
(三)会展(博览)中心的展馆具有举办一定规模展览的面积,承接过与商标品牌节规模、影响力相当或者更高层次的大型展览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较高。
(四)会展(博览)中心会场具有可容纳1500-2000人左右开会使用的多功能厅1个、中小型会议室10余个,能给中华商标协会提供优惠的使用价格和服务。
(五)会展(博览)中心会场内能无偿提供摆放茶歇物品的区域、摆放桌椅的交流区等。
(六)会展(博览)中心能无偿提供室(场)内过道及场馆周围空间的广告位。
第四条 申办单位包括举办城市的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社团组织、企业等。申请举办单位须提交申请举办函、会展(博览)中心场馆使用价格承诺表及相关附件,在商标品牌节举办期间,须保证按照承诺价格将会展(博览)中心场馆租赁给中华商标协会使用。
举办城市为当地人民政府申办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办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的,应当向中华商标协会提交申办函,明确该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与中华商标协会共同主办商标品牌节,在申办函中明确支付中华商标协会200万元申办费,并附《会展(博览)中心场馆使用价格承诺表》(样本附后),在收到中华商标协会关于举办城市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办费汇入中华商标协会账户。
申办单位为社团组织、企业的,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应提交申办函及当地人民政府支持申办函,并在申办函中明确支付中华商标协会300万元申办费,同时提交《会展(博览)中心场馆使用价格承诺表》(见附件),并于收到中华商标协会关于举办城市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中华商标协会账户。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当协调举办城市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商标品牌节的承办单位,积极支持商标品牌节的有关举办工作,动员当地企业参加商标品牌节和中华品牌博览会展览。
第七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办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的
1、在开幕式、招待会、主论坛等活动背景板上标注申办单位与中华商标协会共同作为主办单位;
2、主要领导参加新闻发布会、开幕式、招待会、主论坛等活动,并在开幕式上致辞、在主论坛上发言;
3、可以利用部分场馆组织博览会,以优惠的价格在商标节上举办1个分论坛;
4、负责做好商标品牌节期间的安全保障、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5、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商标品牌节;
6、积极组织当地企业和市民参加商标品牌节。
(二)申办单位为社团组织、企业的
1、在开幕式、招待会、主论坛等活动背景板上标注申办单位与中华商标协会共同作为主办单位;
2、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开幕式、招待会、主论坛等活动,并在开幕式上致辞、在主论坛上发言;
3、可以利用部分场馆组织博览会,利用场馆外部分广告位进行招商,以优惠的价格在商标节上举办1个分论坛;
4、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商标品牌节期间的安全保障、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宣传商标品牌节。
第八条 举办城市选定方式。
(一)主动选定。中华商标协会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适合举办商标品牌节的城市,派员进行考察并与该市人民政府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得到其支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中华商标协会发出申办函,经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与申办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后,向申办单位发出确认函。
(二)申请选定。中华商标协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商标品牌节邀请申办函,有意申办的城市,由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社团组织、企业向中华商标协会发出申办函。中华商标协会视情派员对来函城市进行实地考察,经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与申办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后,向申办单位发出确认函。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华商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