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年第3期
自2003年4月香港商标法引入了声音商标的概念以来,在香港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只有为数不多的10多个。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针对声音商标提出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或者所申请的音乐商标构成了对某种语言或者商业习惯的描述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单纯地组合商标中的音乐部分缺乏显著性,就断定整个商标缺乏显著性,还应该考虑到组合商标的其他部分,从整体上判断声音组合商标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