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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在商标侵权保护中的应用
2023年01月12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一、问题的引出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25年)》政策的出台,我国商标的法律保护水平在逐步的提高,商标保护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特别是新《商标法》的修改对商标侵权现象所起到重要的规制作用。但是当今社会在商标保护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热点问题:商标恶意抢注和商标维权成本
  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体系,但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不断翻新,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认定细则还有待完善;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低、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标准低、恶意抢注无实质法律责任等多因素影响下,出现了“收益高且成本低”的怪象,这也是商标恶意抢注仍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一带一路”政策实施后,知名跨国企业和品牌不断涌入中国,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需要面对大量增长的商标侵权现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不仅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还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新冠疫情对企业生存的严重影响,更为严峻的是,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权利人维权成本、维权成功后获取的收益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一部分权利人维权积极性。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举证困难
  知识产权侵权举证历来都是一大难点,在商标领域尤为明显,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或不利结果的案件屡见不鲜。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侵权人除了需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外,还要对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收集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众多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案件的举证难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实时性和多样性使得侵权主体信息获取成本高昂,侵权痕迹的及时删除又加大举证难度;第二是互联网中电子数据本身易无痕篡改、易灭失、数据原始性无法保障的特点,使得权利人提供的侵权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第三是对取证人士的专业要求度高,权利人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难以准确把握,导致取证流程不规范进而影响证据效力。
  二、概念的明晰
  可信时间戳针对目前商标保护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举证难点,能够为权利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有效、可靠的解决思路及方案,但什么是可信时间戳?能解决什么问题?使用情况如何?司法认可到什么程度?
  (一)可信时间戳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的电子数据原始性认证。
  (二)可信时间戳司法认可度如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至到2022年12月底,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生效判决已经超过了74000余件(其中涉及到商标类案例数量为4503件),遍布全国3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800余家法院,广泛应用于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仲裁、不正当纠纷、商业秘密等案件中,并在近3年共有110例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案件入选全国各级法院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商标类案例数量为33件)。
  (三)第一例可信时间戳案例到广泛认可
  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初步尝试到审慎认定最后到广泛认可这样的的一个过程。电子数据特性中的一个普遍认知就是其易篡改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早期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普遍持有怀疑态度,2008年由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利龙湖不正当纠纷案”开启了国内法院时间戳司法应用的先河,法院在初步尝试阶段中使用可信时间戳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核实时的司法态度是十分审慎的,但通过实践证明,龙岗法院的这一措施大幅减少了当事人在证据开示和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维权成本。接着来到审慎认定阶段,这一阶段权利人大量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在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不断地有当事人从主体资质、证据可靠、单方取证、举证责任等各种角度去质疑和挑战可信时间戳的证据效力,法院对此也是给予了详细的裁判说理和分析,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也通过法院协查函回函、说明文件、电子证据检验意见书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就时间戳取证原理、方式和作用作专业性说明,可信时间戳在该阶段获得了司法实务界的认可、经受了司法实践的考验。目前可信时间戳已经来到了广泛认可阶段,法院对于可信时间戳保全的证据不再详细的说理,符合取证流程规范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予以认可。
  三、解决之道
  面对商标法律保护的难题,可信时间戳能够根据不同的阶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事前保护阶段: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这就向广大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一种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思路——通过著作权来对自身商标进行事前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方式是产生即拥有,发生商标恶意抢注时商标权利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在先性证明即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以作为著作权在先性证明的一种解决方案,权利人可以将商标的创意、设计理念、管理和使用情况在该平台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后生成相应的认证证书。通过该认证证书明确权利权属状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纷争,从而达到事先预防的效果。可信时间戳应用的典型案例可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书。
  (二)事中或事后保护阶段: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
  可信时间戳的应用使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更加方便和简单。《商标法》第48和57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性使用的定义和列举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以及手机端应用权利卫士App是解决上述举证难题的有效解决方案之一。通过对线下取证场景和线上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取证,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确保所产生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可以随时随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事后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当庭进行验证,进而来帮助商标权利人提高维权效率,也大幅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可信时间戳应用的典型案例可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738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四、结语
  “证据为王”,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会成为商标权利人无法解决的难题,可信时间戳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不仅能够固化保全侵权行为,还可以息诉止争、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了法院的广泛认可,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法律保护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件中,商标权利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可以考虑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解决方案。

  作者: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岳韶华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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