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十分及时和重要,给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解决疑难问题的工具,为应对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起到了有效的指导。
一、合理、审慎的综合使用第三条和第七条 进行商标的使用判断
第三条中商标的使用判断,是日常商标侵权案 件处理及调查要做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先决 条件。现实生活中商品和服务的包装和器型丰富, 经常有多个图案、文字在同一物品上甚至同一观察 立面上出现,被举报的侵权嫌疑人可能会以被争议 的部分是广告词、装饰图案等理由辩解,这时候就 首先要判定被争议举报的部分是否符合商标的使用 特点,只有首先做出这个认定才能确认是否涉嫌构 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这会直 接影响到案件是继续展开还是终止,所以一定要做 出准确的认定。当然,做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还 要结合后面第七条规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的是否突出 使用、行业习惯等规定进行综合判定。由于商标的 词语和图案经常是基于生活中的常用语和常见图饰 提炼和再设计而来,确有会存在与某些地区、某些 行业的习惯用语和图案接近的可能,所以第七条当 中的主观故意、消费认知等要素就应当纳入我们认 定的条件当中,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对商标的使用行 为做到既不误判也不漏判。
二、现代经济发展形势下注意使用第十二条 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
类似商品及服务的判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件时,对是否属于类 似商品及服务的参照标准主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 区分表》。但随着现代经济运营模式发生的巨大变 化,出现了异业合作、体验式消费、会展营销等多 种新的销售渠道方式。同时,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 提升,资本助力、委托加工、产业市场细分等多元 化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一条产业链上或供应链 上的原料、产品、服务被单独放大为一个新的产 业十分方便。《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涵 盖现实中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充分调查取 证,查明争议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来龙去脉,搞清 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用好第十二条 的规定,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有效保护合 法权利人的利益。
三、准确使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 二条,打击逃避刑责的不法分子
我国多年以来开展的打击假冒伪劣、打击侵 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一 些不法分子也意识到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仿冒与他 人相同的注册商标,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于是市面上一些商品上出现了不完全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但粗看基本一样的商标,甚至当事人还能 拿出商标注册证狡辩说我是某某品牌与别人不同, 以逃避自己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在日常 实践中出现过一些当事人通过印刷、纺织等方式, 将自己的商标变形到与他人注册商标极为接近的状 态,在查处他的时候却辩称仔细观察有不同之处。对于这类比较狡猾的违法分子,以及这类不完全相 同的商标侵权,一定要注意准确适用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进行判定,结合当事人的从业经历、合作伙伴、销售渠道、违法记录等仔细研 判,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持行刑衔接,才 能做到既不误判也不漏判违法嫌疑人,从而有效地 打击犯罪,净化市场。
四、注意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形成查证闭环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了销 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一个免于 被处罚的可能性。但是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凭涉案 人员自称不知侵权就视为其不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也对此作了阐 述。但日常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推脱说是有 人送货上门、网上采购,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的 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甚至可能编造一个 子虚乌有的供货商应付了事,这时执法人员就要遵 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真核查其提供的相关信息 的真实性,保留相关查证结果的证据,再进行涉案 人员是否属于不知的认定,否则可能会存在履职不 到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