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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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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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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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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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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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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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
注:左边蓝色是旧版不同于新版之处,右边红色是新版不同于旧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