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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培训班开班通知
2017年02月20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各有关单位:

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培训班各站具体开班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站培训

(一)培训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2238:00-9:00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听课证)

  培训时间:22325

培训地点:北京市知春里中学南门(北京海淀区知春东里12号,北京京海研修学院一层大教室

(二)培训日程

日期

时间

授课内容

授课人

 

 

223

9:00-9:10

开班式

中华商标协会

9:10-11:30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之“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条款

商标局

1300-15:00

商标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

商标局

15:10-17:10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商标局

 

224

9:00-11:30

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准审理标准等有关问题及案例评析

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六处汤茜

13:00-15:00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审理一处副处长乔烨宏

15:10-17:10

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二处副处长林丽娟

 

 

225

 

9:00-12:00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之国名、地名商标条款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四部审查十二科副科长宋冉

13:30-1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

 

二、深圳站培训

(一)培训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338:00-9:00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听课证)

  培训时间:334

培训地点:深圳登喜路酒店南山店(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9号)9楼多功能厅

(二)培训日程

日期

时间

授课内容

授课人

 

 

33

 

 

 

9:00-9:10

开班式

中华商标协会

9:10-11:10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局

14:00-16:00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之国名、地名商标条款解读

商标局

 

 

 

34

8:00-10:00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0:10-12:10

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3:30-1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兼内勤综合组组长周波

 

三、贵阳站培训

(一)培训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3108:00-9:00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听课证)

  培训时间:31011

培训地点:贵州饭店(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66号)

(二)培训日程

日期

时间

授课内容

授课人

 

 

310

 

 

9:00-9:10

开班式

中华商标协会

9:10-11:10

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商标局

14:00-16:00

声音商标的审查,特殊标志的审查

商标局

 

 

 

311

8:00-10:00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0:10-12:10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3:30-1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

 

四、扬州站培训

(一)培训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3178:00-9:00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听课证)

  培训时间:31718

培训地点:西园饭店(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丰乐上街1号)丰乐厅

(二)培训日程

日期

时间

授课内容

授课人

 

 

 

317

 

 

 

9:00-9:10

开班式

中华商标协会

9:10-11:10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商标局

14:00-16:00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及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商标局

 

 

 

318

8:00-10:10

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0:10-12:10

类似商品或服务审理标准的解读

商标评审委员会

13:30-1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钧

五、注意事项

1.各期培训期间,请参会人员持身份证和听课证入场。

2.各期培训请在开班前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现场不收取报名费。培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内容统一为“培训费”,发票在会场工作人员处领取。

3.参加各期培训且持有《商标代理人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可视同已完成1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并可由我会工作人员于培训现场在上述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确认专用印章。请持有上述证书人员勿忘携带。

4.各期培训食宿费用自理,我会不做统一安排。

 

附:北京培训班场地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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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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