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章推介
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制关联主体恶意抢注行为
――第74885858号“ETKHO”商标异议案
作者:李阳烨、张丹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在审查实践中细化了该条第二款“其他关系”的认定情形,将企业信用信息、同一控股股东等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线索纳入考量,为“关联主体串通合谋”场景下的明知推定规则与证据链构建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有效提升了对隐蔽抢注行为的规制效能,对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格拉斯香水商标抢注案中的适用
――第75041971号“ARGEVILLE”商标异议案
作者:江京晖、贾敏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准确认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代表人、代表关系及串通合谋行为,正确适用该款而非第二款,降低了涉外权利人的维权门槛,强化了对背信行为的法律约束。同时,本案为外国公司通过在华代表处开展商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并为规制代表处管理人员借职务便利抢注“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攀附行业龙头专属称谓的商标无效行政认定
――第62988785号“宁王科创”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张静、刘婷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中,商标局综合考量申请人行业地位、“宁王”与申请人的特定指向关系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精准认定其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性质,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裁定既有力遏制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为商标领域保护新质生产力、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关联主体串谋恶意注册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第66908106号“京骊”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乔烨宏、刘影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商标局通过综合审查关联主体、注册数量、商标摹仿行为、主观意图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有力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净化商标注册环境、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申请行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荐读语:本次4篇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形,对经营主体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